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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意见一分为二具体问题要看具体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6:47 成都日报

  (胡眉岩记者晨迪)“免费骑3天再付款”,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否拒绝付款?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时保险公司不赔钱,该怎么办?看成都中院如何给出参考意见。

  无约定

  有质量问题也不能拒绝付款

  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店打出广告:先免费骑车3天,后付款。张欢看到后立即来到该店,和店家签订了一份“免费骑3天再付款”的协议,然后免费领走了一辆心仪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张欢发现,这款车并不如广告上说的充一次电可以骑40公里。3天到期后,店家上门收钱,张欢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钱,可是店家不同意,并表示,协议中已经约定了3天后付钱的。双方争议很大,闹到了法院。

  参考意见: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质量无异议为付款前提,可以以质量为由拒绝付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货物质量是付款前提,那么迟延付款和质量问题都属于违约行为,各自应行使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

  机动车没错

  可否要保险公司理赔

  老王开车经过路口,一行人突然闯红灯,老王急刹车,但还是把行人挂倒受伤。经过交警认定,该交通事故的过错在行人,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老王要承担责任。老王向受伤的行人支付了一大笔医药费,随后,他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当时投保的时候合同约定:机动车主有过错,保险公司才理赔,现在老王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当然不赔。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参考意见:《道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成都中院给出了两种观点。一、当事人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才有效,因而保险合同约定过错赔偿,不符合《道法》规定,应该确认该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道法》和《保险法》效力相等,保险合同只要不违反《保险法》规定,就是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不赔。

  债务转移

  应得到债权人的明示

  杨红曾经向周丽借了5000元钱。一日,两人的好朋友余凡做生意时因周转不灵,向杨红借款5000元。杨红告诉周丽,反正3人都是好朋友,余凡的钱算是借周丽的,到时候,余凡还钱就直接还给周丽,她和周丽的账就了了。周丽笑了笑,没有反对。可是余凡因生意不济负债累累,半年后无法偿还债务。这时,周丽向杨红讨还5000元债务,杨红非常不高兴,表示当时已经说清楚,债务已经转移给余凡了。周丽却称,自己当时根本没有答应。

  参考意见: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人,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所以债务转移应以债权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完成。(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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