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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实施汽修有了“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0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8月1日讯(记者单憬岗实习生闫蕾)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今起正式实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利好,如:汽车维修要有“保质期”;零配件须明码标价;修车要建“病历”等等。

  汽修有“保质期”

  目前,修车时更换零配件基本上有保质期的要求,但相同零配件在不同的修理厂可能有不同的保质期。按新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

  重点提示:

  汽车刚修完又出问题怎么办?车主可以去找修理厂让其免费重修。新规定明确,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的,修理厂应及时无偿返修。

  零配件明码标价

  配件质量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

  对此,新规定对汽车厂商和修理厂都做了相关约束,前者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1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后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此外,后者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重点提示:

  从今天起,消费者一旦发现修理厂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为时,可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举报。一经查实,修理厂最高可被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修车也要建“病历”

  新规定要求以后修理厂必须为已经维修过的车建立“病历档案”,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

  修理厂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建机动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2年。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重点提示: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市民在付费时,一定要向修理厂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如不提供,市民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作者:单憬岗 闫蕾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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