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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工作者直言《消法》四大“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施行了11年后面临哪些新问题?哪些地方亟待修改和完善?昨天,玄武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陶宁,结合自己多年的消协工作经验,对修改《消法》提出了他的看法。

  理应增加“精神赔偿”

  【案例】去年11月,出差来宁的刘女士一行8人,入住中央门附近一家招待所后,因调换房间遭遇不公平待遇与服务员发生纠纷,结果被服务员大骂:“婊子,去跟人家男人一起睡好了。”刘女士又气又辱,遂投诉到消协,要求对方当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处理】由于《消法》对“精神赔偿”并无具体规定,经消协调解,招待所领班最终只同意代骂人的服务员向刘女士道歉,并承诺尽快给予调换房间。【建议】其实,在消协受理的投诉中,类似的经营者辱骂消费者,对消费者搜身等对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例不胜枚举。然而,一直以来,还没有一名消费者享受过“精神赔偿”。所以说,如果修改《消法》,理应增加“精神赔偿”这项内容。另据去年初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所做的一项大型调查显示,80%以上的消费者都赞成《消法》增加“精神赔偿”内容,足见其呼声之高。

  应对新型消费方式增设规定

  【案例】今年1月,市民吕先生向消协投诉称,他玩网络游戏购买的一件装备丢了,怀疑是网络运营商搞的鬼,要求赔偿3000块钱。【处理】由于无法认定所丢装备的真实价值,也无法查清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违反了《消法》哪条规定,此事最后不了了之。【建议】《消法》第四十八条,只对欺诈行为做出“两倍赔偿”规定;第四十九条,也只规定经营者有其所列9种情形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处罚等。然而,现在有许多新型的消费方式,《消法》都没有相关的规定,消协也不清楚到底该套用哪一条,又究竟该要求经营者赔偿多少。

  快速及时处理小纠纷

  【案例】前不久一天下午,市民邱小姐向消协投诉称,她在某商店买了一瓶饮料打开后,发现瓶口内侧有一些黄色沉淀状东西。邱小姐认为,该饮料可能危及人的身体健康,非要商店给一个说法,而商店坚持认为饮料质量没问题。【处理】在没有经过权威部门检测的情况下,消协也不好乱下结论。而让邱小姐先做书面投诉登记,再和商店协商去找有关部门检测,又显得有点小题大做。邱小姐最后气乎乎地说:“算了,反正以后再也不到这里买东西就是了。”【建议】类似并不严重的小纠纷,《消法》应制定一个便于操作的快速、及时处理办法,让消协在调解过程中有章可循。

  明确《消法》调解范围

  【案例】今年4月,市民张先生向消协投诉称,他在某医院做牙齿根管治疗。结果,因为医生没有尽心告知有关防范措施,导致他嚼东西时牙齿折断,痛苦万分,并不得不再次花钱接受治疗。【处理】消协受理后通知医院进行调解时,没想到医院以“这是医疗失误,不属于消费纠纷”为由,拒绝接受消协调解。为更好地保护张先生的权益,消协及时把投诉移交给了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不仅是医疗纠纷,其他如商品房纠纷、汽车纠纷、教育纠纷等,一直以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有是否适用于《消法》的争议。但消协认为,这些商品或服务都应该适用于《消法》。如果修改《消法》,这方面应做出一个明确界定。实习生 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 邹伟(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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