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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 面向全省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29 华商网-华商晨报

  《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从体制上对学校、家长、社会在保障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强调保护学生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这意味着,保护孩子在校安全将有法可依。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由于没有专门的法规保障学校安全,使得社会各方面在学校安全的责任上界定不清,“出现了各方都管又各方都不管的现象”,而该条例(意见
稿)将在此方面进行有益尝试。

  晨报讯(记者 杨海峰)昨日,《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全省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写道:省、市、县三级政府都将要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该条例(意见稿)如顺利通过并正式实施后,将有望成为全国首个针对学校安全的省级法规。

  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05年8月15日前提出,省政府法制办将研究采纳。

  意见征询电话:024-86892107 学校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应担责

  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伤害事故的,学生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提前离校必须校方签名

  学生应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如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或擅自离校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学校保卫人员须坚持昼夜值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教师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学校周边不得违规摆摊设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同时,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清理。学校教学场地不得出租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出租、转让,不得用于从事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活动。同时,禁止在校园内开办、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电子游戏。学校将加强对电子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防止不健康的信息对学生的危害。

  另外,利用学校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等行为也在条例(意见稿)中明文禁止。 车辆进校规定严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活动区。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同时,住校教师、学生宿舍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安全等要有明确的制度。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或容留学生在校住宿。学校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另外,学校应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物品、动物或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学生监护人扰乱教学依法处理

  条例(意见稿)还表示,受伤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参加事故处理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干涉事故的依法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学生,不得侵占、毁损学校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意见稿)明确,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意见稿)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工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救灾抢险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救火、防汛等救灾抢险活动。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其他异常的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同时,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应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出妥善安排。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发生事故学校必须24小时内上报

  如果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及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主管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该条例(意见稿)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大学、幼儿园、面向青年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该条例(意见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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