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组织学生抗洪救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8:4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黄雪娇聂磊)8月1日,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意见,标志着我省为校园安全立法进行实际操作阶段。 “条例”为校园安全作出规定: ———交警部门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限速等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周边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 ———学校应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校园安全防范,“条例”也提出特别要求: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救火、防汛等救灾抢险活动。 市民可在辽宁法制网(http://www.lnlaw.gov.cn)上查看草案全文,并在8月15日前提出意见。联系电话:024-86892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