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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痛风后被确诊股骨头坏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0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生陈敏洋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最终的确诊表明郑则明患有“股骨头坏死”,但前段时间却被某医院诊断为“疑似痛风”而进行治疗。郑则明认为该医院的误诊延误了自己的治疗时间、加重了病情,为此他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黄双强律师,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各种损失计70余万元。

  疑似“痛风”

  2003年底,郑则明突然发现右下肢抬举困难、活动受限,遂到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拍片、查血尿酸后,怀疑为痛风并进行治疗。后两次到该院检查仍被医生怀疑是痛风。医生给郑则明开了3个月的药物,嘱其春节回家按医嘱用药。2004年3月,郑则明仍觉双髋疼痛,该院医生给其注射了专治痛风的激素“得宝松”。

  怪痛不消

  下肢的疼痛一直伴随着郑则明。久病成医,他开始触及各类有关痛风的医学知识。郑则明从报纸上看到某中医院有关于痛风的专题讲座,立即前往。讲座中医生谈到,痛风的一项重要指标显示就是:尿酸的检查结果超出正常值。于是,他在某中医院进行了尿酸检查。检查的结果显示,尿酸指标在正常值范围之内,并且郑则明在第一家医院治疗时测出的尿酸指标也一直正常。“这么说,疼痛的原因不是痛风?”郑则明有点疑惑了。但该中医院没有能够查出郑则明疼痛的具体病因。

  确诊为“股骨头坏死”

  2004年6月,心怀疑虑的郑则明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专家看了他在第一家医院拍的X片等检查结果后,再次进行了两股骨头CT复查。后南京军区总医院确诊其为“两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今后可能会瘫痪在床。听到这个消息,38岁的郑则明一下子呆住了,半年前自己在第一家医院还被诊断为痛风,自己也一直按照痛风接受治疗,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股骨头坏死?但是,全国几家大医院的诊断均与南京军区总医院一致。郑则明痛不欲生,想到自己年纪轻轻就要瘫痪在床,他难以接受。他认为,第一家医院误诊延误了自己的治疗时间,并使用激素更加速了自己病情的恶化。为此,他找到王金宝、黄双强律师,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鉴定指出不足

  鼓楼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郑则明医疗事故纠纷作了医学鉴定。专家组认为:第一家医院根据病史、症状、体征、X片检查及化验检查,诊断患者为“痛风”及给予相应的治疗是正确的。慢性痛风常常出现骨质糜烂,该例当时未能诊断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给予相应的治疗属医方不足之处。患者目前双髋关节功能障碍是其自身疾病演变的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郑则明的代理人王金宝、黄双强律师对鉴定结果持有疑义:根据我国医疗诊断标准,诊断痛风很重要的依据就是患者血尿酸升高等症状,而郑则明在第一家医院诊治时并没有上述症状;而对院方使用激素“得宝松”对患者病情的影响,医疗鉴定则根本没有涉及。既然专家组认为院方未诊断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是不足之处,为什么又说院方诊断为痛风及给予相应的治疗是正确的?这显然自相矛盾。郑则明表示对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能接受,他向鼓楼法院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

  诊断标准成争议要点

  昨天,鼓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院方诉称:当时医院是高度怀疑其为痛风并给予相应治疗,诊断标准是国际通行的急性痛风性关节炎分类标准,具备12条症状中的6条,即可确定为痛风。我们严格按照诊断标准诊治,当时郑则明并没有股骨头坏死的症状,怀疑为痛风并给予诊治是完全正确的,而所使用的激素量很轻微,对患者病情的影响简直可以忽略不计。王金宝和黄双强律师则提出了相反意见:医院出具的标准是国外的而非国内,不能作为法律认定的依据,法律依据应该是国内被卫生部认可的标准;同时该标准是急性痛风标准而非慢性痛风标准,可当时医院诊断的是慢性痛风。

  专家组回复:两病同存

  对原告的质疑,南京市医学会也给出了回复:院方诊断完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患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和痛风是同时存在的,医生诊断出了痛风并给予治疗是正确的,医院未能诊断出股骨头坏死给予相应治疗;激素“得宝松”的不良反应与使用剂量和疗程有关,该患者小剂量、间隔半月使用两次,对其病情发展没有影响。对于该回复,原告方认为专家组指出了第一家医院漏诊的事实,但却依据国际标准对医院诊断疑似痛风给予了肯定,这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能认可的标准,患方不能接受。

  有望调解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患方提出最低赔偿额为15万元,被告则表示需回去商议决定。法院当庭宣布此案择日再审。(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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