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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热线收官 法官提醒证据完备是诉讼获胜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09:45 龙虎网

  【龙虎网讯】“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能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尽量要以合同确定下来。”昨天,快报房产法律咨询热线“收官”,秦淮法院民一庭郭红副庭长,在解答完读者的咨询后,给所有的购房者留下了这一忠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冯晓华也提醒市民:“合同涉及到房屋的事宜最好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有了明确的合同约定,才能在法庭上站稳脚跟。”

  遗嘱无效则约定无效

  江宁区陈女士:我家老爷爷留下的遗嘱,是由他儿子代写的,遗嘱上的公章也是后来由他儿媳盖的。那么这份遗嘱是否合法?遗嘱上有关房产继承的内容,现在子女已经按照遗嘱分割了房产,若遗嘱是无效的,那么现在我们是否可以反悔?

  郭红法官: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份遗嘱应该是不合法的。此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问题,立遗嘱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约定的内容当然也是无效的。遗嘱无效就不存在反悔,总之只能按法定继承的办法处理。

  合同有效则要按合同办

  栖霞区吴女士:我家有一套二手房准备出售,已和中介签订了买卖委托协议。我看了合同后发现所订条款对卖方不利,因此不想卖了。合同中提到若一方违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郭红法官:你们双方签订了合同,因此就要按照合同办事。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的按法律。只要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约定就可以,因此一旦你想解除合同,但又不是由于中介公司的责任,那么你就要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产权人有权处分房子

  下关区周先生:房屋产权人是否有权利对所购房子的用途进行处分?

  郭红法官: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你购买的房子,你可以随意处分,其他人无权干涉。不过这也涉及到一个“相邻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在你房子的使用过程中,侵害到了邻居的权益,那么他们就有权进行干涉。

  房产能否代位继承

  白下区姜女士:老人留下了遗嘱,将房产留给几个子女。可是其中一个儿子已经先于老人去世了,那么他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属于他父亲部分的遗产?同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上有区别吗?

  郭红法官: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父亲去世后,子女完全可以继承属于父亲的份额。至于同等顺序的继承人一般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的,法庭可能也会有所考虑。《继承法》有规定,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赡养老人这一传统美德的肯定。

  口头约定会遭遇举证难

  江北陈先生:几年前,姐姐出资帮我买了房子,口头约定该房分我一半,日后我再还她房款的一半。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姐姐的名字。我已经入住多年,请问我是否能享有该房的份额?

  冯晓华法官:你和你姐姐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你是该房的共有人。因此若到法院起诉,可能会有举证问题。况且这也只是你单方面的说法,庭审时,法官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来判定该房屋是否共有。

  我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下关区姜先生:1982年,我们家的房子要翻修,我把户口迁到单位临时过渡。房子修好后,姐夫借用了我的房子给他妹妹结婚,将他妹妹的户口也迁进了我的房子。1989年,他妹妹迁走后,姐夫又把房子借给了他姐姐,可是他姐姐认为房子是送给她的,拒绝承认我是房主。

  请问我还能要回房子吗?

  冯晓华法官:若你确实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如果你也有充足证据证明房子是被借用的,那么你完全有理由要回自己的房子。这属于亲戚间的纠纷,我建议你们最好协商解决。若要到法院起诉,鉴于你讲的情况,有些证据你无法搜集,你也可以申请由法院来调取该证据。

  作者:宗一多 周文丹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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