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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全遮挡 广告没白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4:49 今晚报

  本报讯在楼顶上设置广告牌发布广告本是司空见惯的事,两家公司却因广告牌位置的问题大动干戈。经协商未果后,一家公司以自家广告牌被挡为由,将对方及其位置提供者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其广告牌被遮挡期间为广告发布支出的费用。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广告牌只在一个方向实施了遮挡,原告广告发布的效果并未因此完全丧失,因此判令被告广告发布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50%,即人民币6500元。

  原告某实业公司诉称,2004年4月,该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其办公楼顶设置广告牌,用于发布广告。同年9月,另一家广告公司承租了与该公司相邻的一所中学的存车场用于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牌,该广告牌幅面大于实业公司楼顶广告且高度与其楼顶接近,致使实业公司楼顶广告牌基本无法看到,丧失了广告发布的功能。为此,该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广告公司与该中学赔偿其在楼顶广告被遮挡期间为楼顶广告发布支出的费用1.3万元。

  法庭上,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原告的广告牌系非法设立的,且广告公司的广告牌并没有遮挡住原告的广告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告公司于今年5月18日因政府强制行为将其广告牌拆除。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因广告牌设立后相邻问题产生的纠纷。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原告与被告广告公司均采用设立广告牌的方式发布,广告的发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其产生的商业价值的大小也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广告牌的设立系行政许可行为,须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查,原告的广告牌经审批设立,广告公司所提原告广告牌属非法设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广告公司设立的广告牌对其广告牌造成了遮挡,并提供现场照片予以佐证。遮挡存在绝对和相对的因素,本案原告与广告公司广告牌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故不存在绝对遮挡的情况,相对的遮挡取决于角度、距离等因素,结合法院现场观测情况,在正常情况下被告广告公司设立的广告牌对原告广告牌存在遮挡事实。由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告公司广告牌已被拆除,原告的该项请求本案不再涉及。

  就原告要求赔偿在广告牌被遮挡期间的损失,被告广告公司系造成遮挡事实的行为人,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将其停车场租赁给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与对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对方上述行为产生相邻权纠纷与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某中学不承担责任。被告广告公司的广告牌对原告广告牌只在一个方向实施了遮挡,故原告广告发布的效果并未因此完全丧失,广告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徐蕊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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