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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4: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李薇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还有一些人员因种种原因户口“农转非”,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处置?是收回还是保留?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这取决于农民所进之“城”的“属性”如何。

  生活案例2003年,四川省一姓杜的农民家庭,全家4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为此,集体
要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杜先生不想交,还想经营或找人代耕,不知是否可以,特意给有关部门写信咨询。

  草案摘录对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记者点评显然,物权法草案对农民迁进城镇后是否应该交回承包地,确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像杜先生一家这样迁入小城镇,依照规定可以不交出承包地,杜先生可自主经营,也可找人代耕。另外一种是,有些人家全家从农村迁入设区的市,户口也转为非农业户口了,并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保待遇,原来承包的土地就应该依法交回发包方,对拒绝交出承包地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草案将承包的土地视为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此举在更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经营权利和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的闲置与浪费以及“农转非”过程中双重享受社保待遇带来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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