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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16:37 深圳晚报

  修车也有保质期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昨起实施

  本报记者周力实习生王进报道记者昨日从交通局了解到,交通部新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的实施保障了广大车主的权益,机动车维修
行业也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不能擅改机动车

  现在,车主若想给爱车换个新颜色,必须得去相关部门备案,经批准之后才能实施。

  不开票可拒付费

  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配件须明码标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维修也有保质期

  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使用伪劣配件罚

  按照新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记者周力实习生王进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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