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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要扣20%工资?不合法也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湖北籍唐先生来电:我妻子在瓯海经济开发区某服装厂上班,离厂辞职竟要扣20%的工资,有这样规定吗?

  记者核实:唐先生称,他妻子在瓯海经济开发区某服装厂上班3个多月了,但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因为厂里工作时间较长,经常要上夜班,妻子渐觉身体吃不消,遂产生辞职念头。但厂里有个规定,员工要想辞职离厂的话,必须提前一个月和厂方说明,依照这一规定,
他妻子在6月25日左右向厂方提出辞职要求,并称做工到7月30日再结算工资。厂方起先不同意他妻子辞职,但后来又同意其妻可以马上辞工回家,于是7月10日前后,唐先生的妻子离开了该厂。可结算工资时,厂方却告知他的妻子,要在其6月份的工资里扣除20%工资,同时不支付7月份所上几天班的工资。唐先生说,他非常不理解厂方扣除20%工资的这一规定,既然他妻子已经按规定提前向厂方提出辞职,厂方也已应允,为什么还要扣除及不支付工资呢?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颜贻潘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20%的违约金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合同的约定,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且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也是于法无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故本案的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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