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人须按承诺支付报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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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41 新京报 | |||||||||||
漫画/许英剑 生活案例:今年3月中旬,俄罗斯商人阿立克在宁波乘出租车时将手提电脑包遗忘在车上,包内除了有大量贵重物品外,还有阿立克自己编写的电脑程序。由于司机没有开具发
事后,阿立克在宁波的代理人来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报,认为驾驶员当时没出具发票,造成寻物困难,只能被迫悬赏。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得知情况后,以其违反《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由,要求退钱,而且暂扣桂某的出租汽车上岗证。 草案内容: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专家评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在此案中,俄罗斯商人以驾驶员当时没出具发票造成被迫悬赏为由要回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动机一般不是法律考虑的对象,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悬赏人都应该遵守悬赏广告里的承诺。 公管处的处罚有失误之处。作为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它有权对出租车进行管理,也可以桂某没有主动开具出租车发票,对桂某进行一定处罚,但它没有权力要求桂某将酬金返还乘客。 此外,在没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到物品者也有权向失主索要一定费用,补偿自己因保管遗失物品、寻找失主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如果失主不予补偿,拾到物品者可以依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物品取得留置权,也完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补偿费用。 但要注意的是,补偿和酬金是两个概念。按照我国目前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酬金只在有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才是必须支付的。 本报记者廖卫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