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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补充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1:44 时代商报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王术)职工违约跳槽后,用人单位常以扣押个人档案相要挟,这么做不仅维护不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会侵害职工个人的应有权益。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的《〈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解释。今后
,职工违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恢复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不允许扣押其个人档案。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在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后,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也应及时为职工建立档案。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存档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集体保存。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存放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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