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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抢车受重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6: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蓄意制造一桩“车祸”后,三名男子正欲抢劫受害车主,一名同伙却开起受害人的奥迪车溜了,并将轿车销赃。接受审判时,对于同伙的抢车之举,两名男子称,因事先并未说好抢车,自己不应对抢车承担责任。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抢车没有超出几名被告人事前的共谋,三名抢车男子依法受到重处。

  2005年1月7日晚,经过事先预谋,邱强、卢孝义、卢孝平与龙杰(另案处理)租来一
辆面包车,并带上警棍、手铐,在沈家桥川藏路附近故意开车撞上了宋某驾驶的“奥迪A6”。宋某下车理论,邱强等人立即围上前,对宋某进行殴打,企图抢劫。拉扯中,邱强跳上宋某的“奥迪A6”,一溜烟开跑了。随后邱强对卢孝平谎称,“奥迪A6”在路上被警方拦下,自己逃跑了。事实上,邱强通过郝子单、胡斌的介绍、联络,将奥迪车卖出,获赃款35000元。

  2005年2月,公安机关分别将邱强、郝子单、胡斌、卢孝义、卢孝平挡获归案。在接受法庭审判时,卢孝义、卢孝平都说,事先约好制造“车祸”,趁乱抢劫受害人钱物,没有说抢车,邱强抢车把大家都吓坏了。两人的辩护人称,抢车只是邱强临时起意,“二卢”不应承担抢劫车辆的法律后果。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邱强、卢孝义、卢孝平预谋制造车祸,抢劫驾驶员的钱财,对“财物”的理解应是广义的,应包括所有通过实施犯罪手段而获取的一切有价值的物品。邱强“抢车”之举没有超出三被告人事前的共谋。虽然邱强抢车后,向卢孝平等人隐瞒了销赃得款之事,但这只是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赃不均的问题,不影响三被告人对抢劫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邱强无期徒刑,卢孝义、卢孝平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10年;郝子单、胡斌因犯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胡眉岩本报记者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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