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了可以补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3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高巍 肖鸣镝)档案丢了,10年间,沈阳市民张乐(化名)遇到了不少麻烦———就业困难、办不了社会保险…… 现在,张乐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近日,由辽宁省档案局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中,对职工档案丢失的补办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弥补了以往我省在此方面工作中的盲区。
单位弄丢职工档案应及时补办 张乐的档案是在原单位搬家过程中被单位弄丢的,10年来,始终未能补办。按照新规定,像张乐这样,因为用人单位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补办档案。补办档案时,要将职工档案补齐,或者将要件补全。 职工工作变动15日内转档 按照《补充意见》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在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后,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职工档案保存分三种情况 同时,《补充意见》中还对档案的保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存档案。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集体保存。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存放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