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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无过错是否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7:3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杨海峰 林长强)在学校无过错的前提下,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接到了近20个电话,有一半以上市民围绕《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这一提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正方:学校无过错不应担责

  “学校要通过加强责任心,加强制度管理等方面来保障学生安全,这是无可推托的,”沈阳铁路实验中学校长张福建肯定地说,“但问题是,学生发生的有些事故对学校来说根本无法预见,不可避免。毕竟,意外的因素太多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褚宏启教授也认为:在有些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是免责的。

  褚宏启教授举例说:“某中学一位高二学生丁某到学校食堂就餐,在拿餐盘找座位时,不慎将书包掉落到地上,并将自己绊倒摔伤。这个事故的责任由谁来负?”

  褚宏启教授分析认为,丁某的受伤,并不是由学校的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另外,学生被自己的书包绊倒也是偶然事故,学校和老师无法事先预料并加以预防,这些意外如果也要学校来承担责任难免有失公允了。

  反方:学生校内受伤学校就该负责

  “我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学校在教孩子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应该保证孩子的安全。”皇姑区的杨先生认为,学生只要在校内发生危险,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至少应该预先预防事故的发生。

  还有市民表示,孩子在校内受到伤害,也许学校的确无法事先预料,但这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并不可以就此认为学校没有责任。

  法制办:希望听到更多市民的声音

  省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到社会各界就此提法的争论后,也表示对“学校无过错,是否该承担责任”的规定应该再进行仔细研究,他认为,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成本,即法律执行的成本,以及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他举例说,如果孩子在足球课上自己不小心摔伤,学校算不算有责任?这里的争议很大,希望能够更多地听到社会各界的声音。

  市民如果对《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何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本报热线电话024-86268636或发电子邮件到hscb_yhf@sina.com.cn,本报将把您的意见和建议代转至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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