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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要不回房,差哪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42 沈阳晚报

  “3年前,我花了8万多元买了一套房子,还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可是到现在为止,我的住房却一直被别人占着,我只能住在父母家。尽管法院判决我胜诉,但将近两年了,我的住房仍在他人手里。”8月2日,陆建平对记者无可奈何地说道。

  占住房

  据陆建平介绍,2000年10月23日,他花8万余元,购买了坐落于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1栋B2—6—3室住房,建筑面积为70.41平方米。当天,房地产公司给他开具了“商品房准住通知单”以及“商品房(结算)专用发票”。2002年4月25日,陆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纳契税1214.57元,取得了《契证》。当年5月,陆建平来到新房准备装修,令他大为吃惊的是,新房门锁竟被撬开,房间里面堆积着铁锹、沙子等,他马上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经调查,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工区,曾与售房的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公司以房屋结算形式,向市二建四工区支付了工程款52.2405万元,这批房屋坐落在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楼厢楼部分。

  2001年1月,和平区人民法院曾以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工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贷款为由,判决市二建四工区支付贷款;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市二建四工区以盛星公司名义,采用房屋结算形式,将坐落于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楼1栋B2—6—3室房屋,折抵工程款13.377万元。

  陆建平于2000年10月23日购买的房屋,竟然在2001年2月28日,被作为工程款进行折抵。刘某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占据了陆建平先生购买的住房。

  打官司

  自己购买的住房,竟被他人占据,陆建平先生决定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003年6月18日,大东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坐落于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楼1栋B2—6—3室住房,腾空交还给原告陆建平。刘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是市二建四工区折抵工程款,他才得以进住该房屋;因为该房屋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所以陆建平所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有错误。于是,刘某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

  经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陆建平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争议房屋,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陆建平。上诉人刘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占用、使用的权利,原审判决由刘某腾出房屋交还给陆建平,并无不当,遂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难

  法院一审、终审陆建平均胜诉后,2003年11月5日,他来到大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尽快住上自己购买的房屋。

  然而,该住房又出现了岔头:刘某已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致使直到至今,该房屋也未能得以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对陆建平说:根据法院判决,只能对刘某实施强制执行,而不能对目前该房屋的居住人进行强制执行。只有找到刘某,解决了他与该房屋居住人的房屋买卖关系后,才能对刘某强制执行。

  陆建平大惑不解:自己花钱购买的住房,竟让他人占用了3年多之久,真不知道这“鸠占鹊巢”现象何时得以纠正,他何时才能“凤还巢”。

  本报高级记者邱宏记者电话:13304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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