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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单位无权扣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42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聂磊黄雪娇)家住铁西区的李师傅最近因为办退休的事儿挺上火。眼看着还有不到一年就要退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发现档案找不着了。没有档案,劳动部门不能做工龄认定,退休也就没了保障。今后,与李师傅有同样遭遇的职工都不用着急了,省档案和劳动部门为职工补办档案定出了明确的说法。8月2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了解到,《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已经出台,“补充意见”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档案、职工档案丢失如何补救、扣押职工档案如何处理等问
题首次做出具体规定。签一年以上合同,档案由单位保管根据“补充意见”,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并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建立、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保存档案;签订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职工档案可不存放在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属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集体保存。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存放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职工跳槽单位不能扣档案职工跳槽不辞而别,单位无奈,只能扣下其档案索要违约金来“挽回损失”。今后,用人单位这样的行为将被禁止。“补充意见”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在根据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后,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职工违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争取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不允许扣押其个人档案。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职工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因扣留档案而造成损失的数量和范围由劳动仲裁机构认定。职工档案丢失可以补办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时,应及时为职工补办档案。

  补办档案,首先由用人单位、档案保管单位或职工本人向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补办时要将职工档案要件补全。要件有:工龄确认表、工资验封卡、劳动合同、招工录用手续、下乡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名册和地点、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到该人原始招工部门、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找,复印件必须加盖存档单位公章。如果档案要件无法补齐,要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障基本信息记载的资料为根据,出具证明,同时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到本人户口属地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无前科证明。单位弄丢档案,负责职工待遇企业补办档案,需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设立、批准,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及在省统筹行业所属企业,其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影响职工不能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记者电话:8105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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