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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主为亡鸭起诉索赔2.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8:5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通讯员 陈曦 实习记者 叶子青

  案情回顾

  2004年10月初,六合经济开发区个体养殖户高进(化名)购买了1000只建湖麻鸭鸭苗进行养殖。10月29日,高进所养殖的麻鸭大批死亡。经过六合区及南京市两级兽医站的检验
、解剖,怀疑是鸭群是受到强烈刺激,而引发本能反应导致挤压死亡。高进认为,这一切是当时正在自己鸭棚附近施工的两家工程公司造成的。为此,高进将两家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23000余元。昨天下午,六合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法庭质证

  原告提交了高进鸭棚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书证一份,证明原告所饲养的麻鸭是因噪音及光污染造成的死亡。但被告却表示,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看,是根据原告当时的报警情况进行说明的,并不是派出所警官亲眼所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发生纠纷,不能证明其他什么。并且派出所对鸭棚与施工工地之间距离的描述,不符合现场勘验的结果,怀疑对其他部分的描述存在出入。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损失的范围,但被告却对几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被告提交了工地的施工日志,希望证明鸭群的死亡与施工不存在因果联系。被告称,工程的施工行为都是持续的,正常进行的,且工程施工在先,高进养殖鸭子在后。根据调查,高进在鸭子的养殖和管理上存在问题,南京市兽医站的报告里面非常明确地讲到高进的鸭子系挤压受伤造成死亡。可以看出,原告的鸭子死亡与他的饲养管理有一定的关系,而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则表示10月29日施工日志上并没有时间记载,而其他的日期均有时间记载,这表明被告夜间施工确实存在。

  法庭辩论

  原告: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正是两被告在10月29日夜间的施工导致原告所养殖的鸭子,因为受到强光及噪音的刺激,引发本能反应互相挤压,最终导致鸭子的死亡,这是一起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特殊侵权行为,几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事实。被告:自8月份起被告就一直在事发地从事施工作业,原告在8月5日才开始养殖工作。在10月29日之前并没有鸭子死亡,这表明鸭子大批量死亡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自己在养殖管理上存在问题,同时我们对原告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存在怀疑。最后意见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编辑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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