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房申请贷款 公积金却被公司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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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07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8月2日,新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李先生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却发现自己的公积金早在3年前,已被李先生就职的公司用做贷款。为此,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李先生的公积金已贷款不再贷款。 据李先生介绍,2000年至今年年初,他一直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今年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定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4月28日,李先生申请经适用住房,在首付款3
随后,李先生找到银川市督办局希望能出面协调解决。督办局出面协调,并到房地产公司进行调查协商。据该房地产有关人员介绍,当年公司贷款时,李先生曾答应公司用其公积金贷款,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现在李先生已经离开公司,且失去继续支付公积金的能力,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不是公司的错。就此,督办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他用。 8月2日下午,记者再次和该房地产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已将用李先生公积金贷款的15万元全部偿清。李先生很快就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剡文鑫)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