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后反悔追加赔偿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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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9:2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者达成了调解协议。后来,受害方反悔,重新起诉,请求增加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该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去年6月20日晚9时左右,华三保骑着摩托车从溧水县城回乡下的老家,恰好与张奎骑的重型摩托车相撞击。后来华三保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时年17岁。此后,在当地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华三保的家人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奎一次性赔偿华的家人41000元。当日
前不久,华三保的父亲来到溧水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先前与肇事者达成的协议。他说,当时儿子的死亡给他造成了很大打击,所以在处理儿子后事的时候,他神情恍惚,都是弟弟帮他处理的。当时也是他弟弟和肇事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他认为,弟弟的调解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且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他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同时,他说,因儿子的死亡给他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创伤,这种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肇事者应支付他们家人20000元精神抚慰金。 而张奎则辩称,当时交警大队在调解时,虽然调解书上的签字是死者叔叔的签名,但死者父亲一直都在场,而且事故发生的责任也在对方,这都是经过交警部门确认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交通赔偿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内,受害者方面未能提出足够证据,以证明该协议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法院认为,对于超出法定期限内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道海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