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敏员工察觉有诈 紧抱电脑揪住骗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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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4:59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山东男子先在本市一家大酒店以开会为名租用会议室,后又联系一家公司谎称购买电脑,欲以此手段诈骗。该男子的“别有用心”被一名员工识破,就在警觉的员工大喊报警之时,该男子与其厮打起来,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日前以抢劫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今天,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李某今年34岁,高中文化,是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日开庭,公诉机关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提出了两点异议。李某认为自己只是诈骗,而不是抢劫。同时,李某提出事发时是王某某打了他,而不是他打王某某,所以对暴力抢劫的说法不同意。 在其后的举证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李某的几次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明当时的厮打情况。就在这组证据中还显示出一个信息:抓住被告人李某的员工王某某原来是练过散打的。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今日被告人李某作出了与先前供述不同的供述,对这两种供述不应轻信,而应该重证据。检察机关的复核笔录和被害人的陈述笔录、照片等可以相互印证,成为证据链条,而被告人今日的翻供却没有证据,其当场实施暴力的证据充分。对于由诈骗转为抢劫一节,公诉机关提出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的按抢劫论处。对于李某提出的王某某打他一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王某某是正当防卫,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被告人李某可向公安机关申诉,另案处理。针对公诉机关的辩论意见,被告人李某也自行进行了辩解。 上午10:15,法庭审理进入最后程序: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称自己这是第一次“犯错”,还被人打伤了眼,眼睛失明了,虽是活该,但请求法庭给他宽大处理。 上午10:20,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