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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游”一家遭车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15:48 新民晚报

  旅行社被判决赔偿3原告84万余元

  本报讯 (通讯员 侯荣康 朱妍菲记者袁玮)吴先生一家三口赴哈尔滨参加“亚布力”滑雪豪华游。不料旅游车严重违章,造成特大车祸,一家三口都重伤致残,滑雪游成了全家的噩梦。由此引发一场巨额索赔官司(本报曾在6月27日报道)。昨天,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被判决赔偿3原告84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3年12月31日,吴先生与“青旅社”签订赴哈尔滨“亚布力”滑雪为主要内容的旅游合同,其中约定不派全陪,由当地旅行社派员接待。在支付了旅游费后,吴先生一家人随团来到哈尔滨。去年1月17日,游客们在“亚布力”滑雪后返回哈尔滨,没想到途中旅游车与货车相撞,旅游车驾驶员身亡,包括吴先生一家在内的多名游客受重伤。

  原告诉称

  事故发生后,吴家将“青旅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5万余元。原告诉称,“青旅社”作为这次旅游活动的承办方,在其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未能完全实现旅游合同约定的目的,理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原告分别为银行电脑技术部经理和大学计算机实验室教师,日常工作均与电脑操作密切相关。

  这次事故分别造成原告五级至十级伤残,肢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不满10岁的女儿受伤后经历3次大手术。原告身心均遭受巨大的创伤,故被告也理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青旅社”辩称,这次车祸的发生,客观上无法预计,事故的责任在客车的所有人及其驾驶员,并非被告履约不当造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肇事车辆单位和肇事者承担。事发后,旅行社尽其所能对原告救助,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组团旅行社,理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包含游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本案,地接旅行社系“青旅”的代理人,其在替代“青旅”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车祸,“青旅”作为委托人理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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