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妻子”钱按盗窃罪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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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 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返还陆某9万元。 去年12月14日、15日两天,王某趁同居的陆某熟睡之机,从其身上拿走银行卡,先后提取现金10万元。同月25日,公安机关在文成抓获了王某,追回了1万元。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与陆某长期同居,事实上已形成夫妻关系,在经济上也是共用的。当时急需钱,所以偷偷从陆某的银行卡里取钱还债,他认为拿妻子的钱并不犯法。 据了解,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那么王某的行为算不算“婚内盗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陆某之间确属同居关系,但这层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两人在财产上仍属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这也就是说不存在“婚内盗窃”行为,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贤群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