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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人”教您应对家庭暴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0:16 辽沈晚报

  《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继河北省之后国内第二部针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昨日,记者就预防和反家庭暴力有关问题采访了该《规定》起草人之一省妇联权益部关淑兰部长。

  记者:如何鉴定家庭暴力,什么程度的伤害构成家庭暴力?

  关部长:我国“家庭暴力”概念是在新婚姻法中才首次正式提出,但只针对离婚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情况。辽宁地方立法“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定义相同,但约束的范围则是正常婚姻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因此,有一定伤害后果才构成家庭暴力。

  记者:如果施予暴力的行为人,有酗酒、情绪激动等前提,是否可以免责或减责?

  关部长:不可以,因酗酒、情绪激动对他人造成刑事、民事伤害,行为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即使有这些诱因,也不能为行为人免责和减责。

  记者:家庭暴力是否只针对女性,是否有男性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情况?

  关部长:预防和反家庭暴力是为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包括家庭中的夫妻、子女和其他亲人等成员,所以不分性别,并不是专门针对女性。目前,到省妇联权益部投诉的均是女性,尚未接到过受害男性投诉情况,但现实生活中可能也有男性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总体而言,妇女和儿童还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人。

  记者:我们注意到,精神伤害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类型,如何鉴定?

  关部长:欧洲、美洲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较宽泛,在精神方面,如夫妻间一方的故意冷淡、辱骂等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精神伤害。目前,如何认定精神伤害在技术层面仍具有一定的难度,如当事人受精神迫害,可以个人提请鉴定,如确有精神性疾病的后果,可视为家庭暴力伤害的证据。

  记者:家庭暴力取证应该是比较困难的环节,受害人应当如何取证?

  关部长:如发生在夫妻双方间的家庭暴力,现场仅两人的确较难取证,因此要注意取证和保留证据。《规定》提出,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同时,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介入的公安、社区等处理部门应如实出具书面证明,以便于受害人保留证据。

  本报记者 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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