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趁同居男友熟睡时剪掉其命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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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0:45 辽沈晚报 | |||||||||
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 “哎呀!疼死我了,快来人啊!”一阵喊叫声惊动了小山村,一名年近五旬男子的“命根子”被剪掉,而制造惨案的是与其同居10年的“媳妇”。前日,被告人万华(化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 今年47岁的被告人万华是黑龙江人,10年前来到锦州,与受害人相识并同居在一起。案发3个月前,双方来到葫芦岛生活在一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14时许,受害人欲与万华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据受害人事后介绍,万华是趁他睡着时,用剪刀将其“命根”剪断的。 本村一个证人证实了当天的情况:“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在受害人家西屋传出叫喊声,与受害人一起居住的万华双手血淋淋地从屋住外跑,我进屋见受害人坐在炕上裤子脱到膝盖处,裆里及炕上都是血乎乎的。找车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一路上受害人疼得直哼哼”。 事后当检察官询问万华割掉受害人的“命根”扔到了哪里,万华却声称不知道。据检察官向医院了解,如果次日能够找到受害人的“命根”,还有希望再植成功,然而最终没能找到。在住院期间,被告人万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 后经法医鉴定,剪切伤致受害人“命根”部分缺损,其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其身体伤残程度为五级。 法庭上,被告人万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受害人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性虐待,自己之所以采取“极端行为”是受害人逼迫其剪掉的,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华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性虐待的辩解,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其辩解不予支持。依照《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伤残等级为五级,最终一审被判10年刑期,这是《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有关此情节的最低刑期。 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之所以在量刑上采用最低刑期,是由本案的性质和情节所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般此类犯罪案件,按照规定量刑造成严重残疾(六级以上)的重大伤害案件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确实有悔罪表现,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因此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