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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1:06 新京报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生活案例:张某、王某是小学同学,相处多年。两年前,张某向王某借了2万元钱,写了借据,称半年就还。但直至满两年后,张才将钱还与王某,王在原欠条上写明,借款已还清。

  但此事过后不到1个月,公安机关就找到王某,要求其返还两万元钱,因该两万元钱系张某偷窃贩卖赃物所得。

  草案内容: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者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专家评点(北大法学院副教授王轶):张、王二人的债务纠纷,依据传统民法,可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债务动产是“货币”,在传统民法中,货币和不计名有价证券,均区别于其他动产,王某有权继续拥有2万元动产,拒绝返回给公安机关。

  但是,现草案中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有了很明确的规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规定。也就是说,张虽欠王2万元钱,但二人的欠款纠纷不存在“拍卖、自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得到”等情况,王必须将2万元钱返还。

  赃物善意取得是物权法草案有待完善的一个问题。传统民法规定货币和不计名有价证券可适用于善意取得,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否则,到商场购物,顾客需先证明自己的钱并非偷盗所得,售货员才敢卖货。现草案虽将“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单列出来,但未明确“货币和不计名有价证券”应适用的情形,今后在法律适用中有可能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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