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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游"遭车祸全家致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2:27 新闻晨报

  晨报讯吴先生携家人赴哈尔滨参加“亚布力”滑雪豪华游,不料途中旅游车遭遇特大车祸,一家人全部重伤致残。吴先生一家以违约为由将旅行社诉至徐汇法院,要求赔偿165万余元。徐汇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被判决赔偿三原告84万余元。

  2003年12月31日,吴先生与“青旅社”签订赴哈尔滨“亚布力”滑雪为主要内容的旅
游合同,其中约定不派全陪,由当地旅行社专职导游接待。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吴先生一家随旅游团队来到了哈尔滨。

  去年1月17日,游客们按照游程安排,在“亚布力”滑雪后返回哈尔滨市,没想到旅游车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旅游车驾驶员在车祸中身亡,车内多名游客身受重伤,而吴先生一家三口尤为惨烈,全部导致不同程度的伤残。事故发生后,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吴先生一家将“青旅社”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在其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理应承担所有违约责任。而原告夫妇先前分别为银行电脑技术部经理和大学计算机实验室教师,这次事故分别造成两人肢体功能障碍,严重影响原告今后的工作和正常生活,特别是10岁不到的女儿受伤后已经历了三次大手术,还可能面临大腿骨完全坏死的境地。一家三口身心均遭受巨大创伤,故被告亦理应对此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被告“青旅社”则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无法预计,事故责任在客车所有人及其驾驶员,并非被告履约不当造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肇事车辆的单位和肇事者承担。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尽其所能对原告进行了救助,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违反约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依法成立。被告作为组团旅行社,理应保证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其中包含游客的人身安全。旅行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是被告合同违约,故要求被告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作者:通讯员侯荣康朱妍菲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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