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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武陵”店招 赔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黄庆锋)记者昨日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武陵山珍”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结案:省高院判决成都两家“武陵山珍”停止在店招、店内匾牌等处突出使用“武陵”字样,并各赔偿拥有“武陵煨珍煲”注册商标的吴成发1万元损失费。

  由于青羊区任记武陵山珍酒楼(下称任记武陵山珍)、成都山秀武陵山珍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山秀武陵山珍)两家在提供菌类火锅服务的餐馆的店招、店内匾牌等处使用有
“武陵山珍”字样,去年年初,经营成都老吴家武陵山珍酒楼的吴成发两纸诉状,将任记武陵山珍老板任志远及山秀武陵山珍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任志远、山秀武陵山珍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拆除侵权标识,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吴认为,两家酒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省高院终审认为,任志远的任记武陵山珍经营范围为火锅、酒水服务,山秀武陵山珍经营火锅餐馆,应当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吴成发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有相同之处。任记武陵山珍、山秀武陵山珍在店招、店内匾牌等处使用“武陵山珍”字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任记武陵山珍和山秀武陵山珍两店已准备申诉。本报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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