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大学校园溺水身亡 学校被判管理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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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4:52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薄萱 记者周凯) 上海一学生在某大学校园内玩水,却不慎溺水身亡,家长将该大学告到法院。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大学管理缺位,应承担一定责任。 2003年7月30日晚,18岁的谈某进入上海市某大学校园,走在校园湖泊边的鹅卵石驳岸上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
谈某父母认为,其儿子进入校园时,学校门卫并未阻拦,校内湖泊的鹅卵石非常湿滑,水下堤岸系石头斜坡,具有危险性,湖泊近岸无任何护栏,且事发前湖泊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故认为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2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学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谈某是擅自进入校园的,其年龄结构也应对危险有认知能力。故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按照被告校园管理规定,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须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外单位或个人进出校门需办理登记,但谈某及其同伴进入校园时,被告门卫未进行登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在门卫管理、对湖泊的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与谈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系;原告其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较大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酌情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