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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干部将竞争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7:4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冯勇)为了完善全省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辽宁公安机关干部将竞争上岗。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表示,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不含由地方党委直接任命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聘用制度,一般聘用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解聘。

  今后聘任公安干部将实行免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年度考核、干部考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3.分管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不达标,经组织考核确属政绩平平、群众意见较大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聘任干部实行辞职制度。

  1.自愿辞职: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2.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队伍发生大恶丑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3.责令辞职:党委及政工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聘任干部实行降职制度。

  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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