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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05 黑龙江日报

  一司机向省长信访电话反映,他的解放牌汽车是在农垦总局办理的落户手续,并按时交纳养路费,今年5月4日他到伊春市送货,伊春市征费所见该车使用农垦牌照,让他交纳5月份的养路费2000余元,司机拒交费,车辆被扣。这名司机询问,我省对此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交发[2001]221号)、《黑龙江省农垦养路费代征管理办法》的
规定:农垦车辆在社会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的,必须到当地征稽机构交纳养路费,对未按规定纳费的车辆,交通征稽机构按漏费车辆进行处罚,已缴费款由原征收部门予以退费。

  如果来电所说的农垦车辆确属在伊春社会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那么伊春交通征稽机构就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其已缴费款由农垦征收部门予以退费;如果该车不属在伊春社会运输市场从事定点营运,那么伊春交通征稽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就是错误的,必须立即改正。

  省交通厅(黑龙江日报)

  作者:黑龙江省信访办黑龙江日报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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