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其配偶可与之离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22 潇湘晨报 | |||||||||
秦律师: 您好!我和我丈夫在2000年4月结婚,婚后我慢慢发现他脾气不怎么好,结婚的第五个月他因为我加班很晚回家将我暴打一顿。从此之后,挨打对我而言便是家常便饭,我丈夫每次打我之后也比较悔恨,向我道歉,我一心软就忍了下来。今年1月,我生了个儿子,可我丈夫发起火来连小孩也不放过,现在我很伤心又怕孩子再遭殴打,就向他提出离婚,可他说
柳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外“现役军人”是指已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你丈夫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你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虽然他是武警部队的现役军官且不同意离婚,你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秦希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