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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员工逃逸单位承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3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郑某在翻越马路隔离栏时,被一辆小客车和一辆大货车先后撞击而死亡。因大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市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该司机所属单位宅急送物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8.6万余元。

  2004年10月29日傍晚,郑某在曹安路18号桥处穿马路时为图方便翻越隔离栏,恰被迎面开来的一辆小客车撞倒,随后又被一辆宅急送物流公司的大货车碰撞而当场死亡。小客
车司机高某见状驾车逃逸,大货车司机黄某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也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警方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高某与死者郑某负有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郑某家属9万元。警方同时扣留了肇事大货车,但黄某却在警方正要找他谈话时突然不知去向。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所属单位宅急送公司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6万余元。宅急送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大货车途经事发地点,并拨打报警电话,由此足以证明当时黄某确在现场;黄某突然出走不知去向,宅急送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以此认定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郑某发生过交通事故符合常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宗闻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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