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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常遭父亲打骂跳河寻死 打人老爸被治安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2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昨天上午,大厂葛塘一位19岁少女因为父亲经常打骂自己,一时想不开去跳立交桥,所幸及时被沿江警方救下。随后,她的父亲被警方依法予以口头警告的治安处罚。昨天上午10时,沿江公安分局葛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名少女正站在江北大道葛塘立交桥上要跳桥,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女孩的单腿已经跨过桥栏杆,看见民警走过来,女孩大声哭喊:“别过来,我的事不要你们烦,再过来,我就跳下去。”民警决定兵分两路实施援救。民警小郑站在桥下继续劝说女孩不要想不开;民警小胡则绕道搭车上桥来到女孩身后,一个
箭步冲过去,将那女孩紧紧抱住,拖下了桥栏。

  在派出所里,女孩说出了她的伤心事。原来,欲跳桥轻生的女孩叫小王,今年只有19岁,家住六合区新集镇。本来也有一个三口之家,可自2000年其父母离婚后,父亲的脾气日渐暴躁,经常拿她出气,因此常常遭到父亲的打骂。前天上午,父亲因与现任妻子吵架,又将气撒到女儿身上,动手又打了女儿。小王伤心之下离家出走,一路跑步来到葛塘车站,在葛塘立交桥附近游荡了一夜后,准备在昨天上午跳桥自杀。

  民警一边安慰小王,一边通知她的父亲王某到派出所,王某到派出所后,民警依法对他的行为作出了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的治安处罚,并告诉他,如果情节再严重些,可能要受到依法拘役、管制等更为严厉的制裁。王某表示,他再也不会打骂女儿了。

  警方表示,《婚姻法》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严公轩 朱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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