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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未核查变更住房承租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34 生活报

  本报讯原哈市道外区房管二所凭借第三人报送的《直管公有住房申请承租人名义变更审批表》中,他人模仿承租人字迹签署名字和盖章,未对承租人调查核实就审批同意为第三人颁发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权证。日前,法院判决撤销了由该所审批同意的变更承租权证的行政行为。

  2003年4月,家住哈市道外区的李老先生得知自己所承租的公有房屋要动迁,到拆迁部
门进行登记,却发现他儿子已经先行登记,李老先生到原哈市道外区房管二所查到档案,发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承租人名义变更审批表》中自己的签名是伪造的。2004年11月29日,李老先生将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其儿子被列为第三人。2005年3月21日,省高级人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直管公有住房申请承租人名义变更审批表》中李老先生的签名字迹不是李老先生本人书写。在法庭上,李老先生的儿子称,承租权变更一事,与老人有协议。但因协议系复印件,无法鉴定,法院未采信。

  道外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之前,李老先生拥有该房产的承租权,2月3日,李老先生的儿子填写了《直管公有住房申请承租人名义变更审批表》,该表中李老先生的签名字迹不是李老先生本人书写,街道委组在该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附《协议》复印件,报给房管员。房管员根据李老先生儿子所报材料和第三人谎称其父手中的承租证已经丢失的口头说明,未认真审查,于2000年3月15日签署同意变更意见,3月20日,为李老先生的儿子补发了承租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哈市道外区房管二所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缺乏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不具有合法性,且在适用规范性文件上有误,遂予以撤销。

  李老先生儿子不服判决,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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