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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丈夫付精神赔偿3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49 北京青年报

  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离婚首获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结婚10年后,丈夫管某长期不回家,竟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上法庭离婚索精神赔偿。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
以来管某长期不回家,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管某称其是生意上的朋友,为此事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1年5月管某亲笔写下“悔过书”。面对丈夫的“悔过”,李某原谅了丈夫。但管某并没有收敛,在家里对李某一不顺心就打,在外面继续和他人同居,还于今年2月生下一子。

  2004年9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李某所说的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表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对管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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