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付精神赔偿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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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49 北京青年报 | |||||||||
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离婚首获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结婚10年后,丈夫管某长期不回家,竟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上法庭离婚索精神赔偿。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1998年
2004年9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承认李某所说的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表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法院对管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