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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获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2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实习生陶清清)结婚10年后,丈夫管某竟然长期不回家,还在外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李女士怒上法庭起诉离婚并索要精神赔偿。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管某赔偿李女士精神抚慰金3500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件。

  案件起因:丈夫在外与人同居

  1988年,李女士和管某登记结婚,1990年生下一个女儿。但自1998年以后,管某开始长期不回家,在外面和他人同居,并于今年2月生育一子。去年9月,李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同意离婚,但对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予以否认。一审法院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法院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获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女士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令人信服。法院对管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李女士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律师观点:无过错一方举证难

  北京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介绍,根据新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过,陈律师同时指出,尽管目前此类情况比较常见,但无过错一方真正能够通过判决拿到损害赔偿的却很少,《婚姻法》于2001年4月修正,直至现在才有首例这样的判决,原因就是取证太难。而此案中,李女士能够顺利拿到赔偿,主要是因为现有证据表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可以印证其过错事实。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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