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3·15”案被告一审被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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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0:32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王金平、姚志秋)8月2日,邢台县法院对邢台“3·15”爆炸物案(本报3月22日第二版曾予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将自制炸药包放至京广铁路邢台县境内白马河大桥下栽赃陷害他人的苗国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苗国强因在石料厂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其怀疑 是同村巩某检举,于是产生报复巩某的念头。今年3月13日下午,苗将自制炸药包放至京广铁路邢台县境内白马河大桥下,想以此栽赃陷害巩某。此外,在2002年4月至2003年4月期间,苗还结伙在邢台县付家沟村、董家沟村等地盗窃5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