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错巨款要回来又被讨回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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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倪斌鹭)厦门的林女士填错卡号,将16万余元误转到南京朱某的账户上;而银行为她追回这笔钱后,南京的法院却要求银行“还”给朱某;昨天,集美区法院判定林女士得把16万元还给南京的银行。 2004年5月10日,林女士汇出16.3万元。12天之后,林女士才发现自己的重大失误,于是委托银行追回汇款。在委托书中,林女士写道,她与朱某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纠纷,误填了
钱很快追回,但南京的朱某起诉要求银行退回这笔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支持朱某的观点,认为除法定机关外,金融(储蓄)机构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其地储蓄的个人和单位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划扣。即使林女士所说的“转错钱”情况属实,也应由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回这笔钱。法院判决银行应把这些钱连本带利还给朱某,还要承担4870元诉讼费。 之后,银行依据林女士当时所写“委托书”里“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本人承担”这一条,向集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被告林女士觉得自己太冤枉了。她说,银行在汇款时未确认卡号与户名是否一致,存在过错。 集美区法院经审理后,从法理上银行确实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由于银行划扣朱某账户内的存款系因林女士的委托申请,且林女士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该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承担,故林女士应赔偿银行的损失。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