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该在哪里解决 约定好了也能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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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2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李哲鶤)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按常理说可以由广州的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但法院却说未必。 这起诉讼标的近亿元,是一起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原告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期租合同协议,“协商未果,可以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
但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理论上讲,“可以在广州通过仲裁解决”的约定既可以理解为由广州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也可理解为由其他仲裁机构(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广州仲裁解决。因此该约定在文字表述和逻辑推理上不具有排他性和特定性,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认定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已经驳回两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