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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起诉弟弟腾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5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位老人出资买下了一套公产房,并于其后将房产赠与女儿,没成想,自己的一对儿女就此起了争执: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住在该房屋内的弟弟腾房。本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应依法得到保护,故一审判决弟弟腾房。

  马大娘原来承租居住着一套三居室单元房。2004年9月,马大娘出资购买了这套自住房
,拥有了产权。此前,马大娘已将房产赠与女儿,所以,马大娘的女儿于9月份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然而,马大娘的一对儿女由此起了争执。2005年6月,马大娘的女儿以产权人的身份将住在涉案单元房中的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腾房。

  法庭上,马大娘的女儿提出,多年来,她一直随老母亲共同生活,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所以去年,老人才将诉争房赠与她。可去年年底,作为被告的弟弟趁她骨折时,搬入了诉争房中的一间居住。被告经常深夜才回家,影响老人生活,还对她出言不逊,致使她神经衰弱,无法正常生活。并且,被告有房子居住,是父母以前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的。原告认为,既然父母为被告解决了住房,被告就不该再强占她的住房,故起诉要求被告从诉争房中迁出腾房。

  庭审中,被告则对原告姐姐取得房产证的事实持有疑义,认为当初的“赠与”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不准备就此另行起诉解决。同时,被告表示,自己婚前婚后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在诉争房内,母亲当时买房就是他出的资。至于他承租的房屋,被告称已在离婚时给了前妻,所以现在并无住房,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诉讼期间,当法庭询问马大娘对儿女之间的纠纷有何意见时,因年迈多病,马大娘已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庭审中,原告租下一间房子提供给被告,租期一年,作为腾房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是原告的私产,被告居住在其中,已经妨碍了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方面的权利。被告虽提出他常年居住在诉争房中,但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对原告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所持有的疑义,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诉争房中迁出,搬入原告所提供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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