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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带伤腿先后打了5场官司 诉讼3年终有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5:59 龙虎网

  【龙虎网讯】黄运龙,某旧货市场搬运工。2001年3月7日上午,黄运龙在替别人搬运切纸机时,不幸被机器砸断了腿。为了医疗费,黄运龙告到法院,令他不解的是,这场官司出奇地难打,原因是,他受伤是发生在买家与卖家谈价格,交易还没完成的这个空当。究竟谁来承担责任,买家?卖家?黄运龙花了3年多的时间才找到答案。

  一审伤者胜诉

  2001年9月,建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八旬老母陪伴下,黄运龙拄着拐杖走进了法庭,对于事发的那一幕,黄运龙痛苦地回忆道:“我是在市场内做搬运工的,3月7日上午,吴明看中一台切纸机,与卖主谈好价格后,说给我们100块,叫我们将机子搬到他的摊位上。搬运中,机子一下翻倒砸伤了我的小腿,导致粉碎性骨折,我的腿很可能就这么废了。”黄运龙认为,他是受吴明雇用后才受伤的,所以,吴明需赔偿他医药费1.9万元,同时支付他所需继续医疗的费用。对此,吴明说,他没有叫黄运龙搬机子,当时他正与卖主周虎谈价格,那时机子还不属于他,黄运龙的伤与他无关。法院审理认为,黄运龙搬运切纸机的行为,是在吴明与别人商谈买卖之后发生的,吴明系受益人,应对黄运龙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由于原告黄运龙等人没有搬运大型机械的资质及设备,且在搬运过程中缺乏保护措施,其对自己受伤应负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吴明一次性补偿黄运龙1万元。

  一审判决又被撤销

  因不服一审判决,吴明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既没有认定吴明雇用黄运龙,也没认定吴明是货主或受益人,故原审法院对吴明承担受益人责任的判决无事实依据。据此,作出“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运龙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面对这样的结果,黄运龙一下子懵了。上有八旬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而自己也即将面临终身残疾,这样的判决他无法接受。于是,他选择了申诉。2005年3月,南京市中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第一、二审作出的判决,本案发回建邺法院重审。

  卖家加入又起风波

  案件发回重审,黄运龙再次看到了希望。“我只是个搬运工,如果没有雇用,我怎么可能去搬东西。能雇用我的,不是买家就是卖家,现在买家不承认,那只有让卖家出来说明一切了。”抱着这样的想法,黄运龙将卖家周虎也追加成了被告,向二人索赔3.9万余元。再审中,吴明仍坚持自己的观点,周虎则认为,他是切纸机的卖主,与吴明谈好价款为3500元后,吴明召集黄运龙等人搬运。虽然当时吴明还没付款,但在二审判决书下达后十天左右,吴明付给他3200元。所以,应由吴明承担一切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黄运龙受伤是在向吴明摊位上卸货时发生,即在周虎与吴明买卖过程中发生,故吴、周二人均应为本案的受益人。虽然吴、周二人对黄运龙的损伤均无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黄、马二人应共同承担对黄运龙损伤的补偿责任。

  五上公堂握手言和

  考虑到黄运龙在搬运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一定后果。法院作出了重审后的判决,判令吴明、周虎共同补偿黄运龙29232元,此款各自承担一半,黄运龙自行承担3248.58元。再审结束后,一件出乎意料的事发生了,黄运龙、吴明、周虎当事三方对此判决均不服,统统提出了上诉,而他们的理由也一致,都自认没有责任。2004年9月,经过一审、二审、申诉、重审后,此案第五次进行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审理,三方都同意调解结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吴明、周虎分别一次性补偿黄运龙1.5万元。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多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李立 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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