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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与13岁少女偷食禁果 少女同意亦构成强奸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6:5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8月4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胜利马伟利)一名17岁的少男和一名13岁的少女谈恋爱期间偷食了禁果,如果该少女同意,该少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005年8月3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在法院审结,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现年17岁的王某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和母亲相依为命。小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
因为空虚无聊,经朋友介绍,2005年3月的一天,王某认识了13岁、正在郑州某中学上初一的小芳(化名),同样内心空虚的小芳因家庭对其关心不够,就和王某谈起了恋爱。2005年5月14晚上,王某乘母亲上夜班,只有自己在家之机,和小芳一块在外边玩耍,两人玩到15日凌晨时一起来到王某家中,王某在明知小芳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家中与小芳发生了两性关系。2005年5月2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该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说,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包括本人同意的,也按强奸罪论处。如果明知其不到14岁,还与其发生关系,无论采取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明知小芳不满14周岁,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不管小芳是否自愿),王某都将被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马伟利最后说,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其实施奸淫或与其发生性关系,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因为幼女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不知其后果的严重性,。

  郑州某小学的一位校长坦陈,目前中小学在性教育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因为即使是生理卫生老师,要面对孩子讲解性知识,总有些难以启齿,家长们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实际的情况是孩子对异性产生朦胧的感觉越来越早,有小学生甚至会在校园里亲亲,他们显然是无意识的,但这种情况没有引导也是可怕的。”这位校长表示,他正在考虑引进一些国外性教育的碟子,通过这个来给孩子们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面对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面对一些迷失自我的花季少年,我们究竟该如何防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江水表示,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就要从现象产生的原因方面着手,家庭、学校、社会,一个也不能少。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作为家长,要积极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的精神环境和物质环境,从“望子成龙”到先让孩子成人,从对孩子单纯的学习督导到引领其多方面发展,从对孩子的行为监控到引导其自主选择,从强迫孩子学习到启发其自主探索,并且注重发挥家长的榜样作用。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主导作用。作为学校,应建立正确的评价机制,将学生德育和智育同学校管理、学生入学率、辍学率、违纪率等情况捆在一起综合评价,尤其要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制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青少年进入社会这一特殊环境,思想意识中的消极因素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督察帮教职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惩治犯罪和挽救罪犯的关系,把维权的工作重点放在教育、挽救青少年犯罪人员上。同时,净化社会环境,清除精神污染,为花季少年营造一片纯净的空间。

  检察官刘江水说,对孩子的教育,必须从小开始,防患于未然,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相互协作与衔接,使孩子在良性教育中健康成长,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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