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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得到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1: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近日,在长沙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6名在公司写有“自动辞职”字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字的职工终于得到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康某等6人均系湖南某寝具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8月因该公司厂房搬迁异地,使得6人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由于他们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因此要求6人分别填
写了职工离职卡、《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协议书》,明确该6人系自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得向公司索赔任何费用。

  事后,6人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于是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他们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并将欠缴的养老保险金补齐。公司则认为,这6名员工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了协议,公司不应再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有利于劳动者原则考虑,6人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应视为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相关规定按6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因为该公司并非单方解除合同,故不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由该公司根据6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情况,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缴齐所欠的养老保险金。

  作者:臧洁 柯帆 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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