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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大火案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2:42 新京报

  4名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6到3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李永京)造成12死35伤惨剧的京民大厦重大火灾案近日终审结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消息称,终审驳回事故直接责任人———原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朱家龙、不锈钢加工队队长陈宝东、瓦工队队长田合朋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的判决。

  2004年6月9日,京民大厦发生火灾,共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直接财产损失81.9万元。

  今年6月6日,承包此工程的北京锐标装饰装潢公司总经理张道醇、项目经理朱家龙、不锈钢加工队队长陈宝东以及瓦工队队长田合朋,分别被朝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6年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道醇和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违反安全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轻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4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事件回放

  2004年6月9日,京民大厦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35人受伤。

  2004年6月10日、12日,事故责任人分别被朝阳警方刑拘。

  2005年5月10日,4名事故责任人在朝阳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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