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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班车“游走”法律边缘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3:24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4日讯(记者曹雷)本报对超市免费购物班车问题的关注,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发表看法与见解。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超市免费购物班车大多属于汽车运输公司,与商家契约关系不明,在城市公共客运市场上,法律地位有些“不明不白”。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没有一部十分明确的依据法规对免费班车实施管理,可以说免费班车“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

  法律意识较强的读者张女士说,自己乘坐公交车及长途客运车,都能获得一张象征双方契约关系的车票,而消费者乘坐属于汽车运输公司的购物班车,凭证却是超市的购物小票,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事故,消费者很难替自己维权。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超市、班车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之间,存在不少法律盲点。购物小票代表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契约关系,不能代表消费者与班车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一旦出现事故,消费者合法权利肯定会受到损害。

  市委党校一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超市开出免费购物班车,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乘车者与商家构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顾客乘坐的虽然是免费班车,但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出的,车费其实已算入所购物品中,“免费车”应视作商家的购物环境。据此,一旦有意外事故出现,商家理应承担责任,不应进行推脱。

  另外,不少购物班车存在漏交养路费问题,公共道路是靠公共财政建起来的,而公共税收约占了公共财政的70%到80%,用纳税人的钱修起来的道路理应给纳税人服务。而购物班车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公共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对记者表示,从立法角度讲,目前没有一部十分明确的法律可作为依据,对免费班车营运市场实施管理。而在超市、班车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之间,权责关系约定也不明。从法律关系上讲,超市享有购物班车经营者提供的营运权利的同时,其支付义务不能“打折”;班车经营者获利的同时,更是负有把消费者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对消费者来说,享有无偿乘坐班车的权利,需履行去超市购物或完成购物的义务。而在目前营运市场中,三方市场主体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法律关系有些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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