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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触电身亡谁之过错法庭上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4:09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通讯员文弈永福)来自贵州省的小郑,在建筑私房时不幸触电身亡,小郑的父母郑某、施某千里迢迢从贵州来到厦门,将雇主、房东以及厦门电业局告至集美区人民法院。昨日上午,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郑某、施某诉称,小郑受雇于包工头蔡某,为集美区后溪镇的林某修建私房。该房位于东埔线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17—18号电线杆之间。今年5月21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
小郑在二楼安装吊机支架管的建房过程中,架管碰到身后离所建房屋1米左右的10千伏高压电线,被高压电击倒在地当场死亡。事后经后溪岩内村委会调解三次,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大未达成协议。为此,两人请求法院判令雇主、房东以及厦门电业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费用、亲属参加处理事故费用等共221406元,并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雇主蔡某辩称,小郑的死亡是当事人各方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当事人各方均应按份承担过错责任,他与死者系劳务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负雇主责任。房东林某辩称,他将私房承包给蔡某修建,主要责任应由蔡某承担,他只愿承担他自身应承担的一份责任。

  厦门电业局则说,房东林某的建筑物位于电业局下属集美供电分局管理的岩内村东埔线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17—18号电杆之间,最近处离高压线路仅1米左右,属违法,应与蔡某、小郑一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电业局已尽到了在醒目位置上设置警标志牌的警示义务以及每季度一次的巡视义务,对于小郑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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