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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K粉500克以上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5: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重庆在全国率先出台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在重庆成为历史———昨日,重庆市高院向媒体通报称,重庆市高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日前联合会签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贩卖摇头丸超过100克、氯胺酮(俗称K粉)超过500克,最高可判死刑。据悉,公、检、法三家就新型毒品定罪量刑出台规范性
文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形势严峻法律规定滞后

  据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胡红军介绍,近年来,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在重庆渐成蔓延之势,今年以来,该市缴获摇头丸的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0.6%。

  由于法律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在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这让部分毒贩对贩卖摇头丸、K粉等存有侥幸心理。胡红军介绍,去年重庆审结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不到30件,不少涉及新型毒品的案件因“无法可依”而被迫“搁浅”,而在审结的相关案件中因缺乏统一标准,判决时也出现了处理不平衡的问题。

  卖K粉逾500克可判死刑

  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而法律规定又相对滞后的情况,7月25日,重庆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会签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界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等毒品20克以上不满100克、氯胺酮等毒品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定性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可参照刑法有关规定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摇头丸的数量在100克以上、氯胺酮数量在500克以上的,定性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可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的,向多人或多次贩卖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单位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处以最低千元、最高不封顶的罚款外,直接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原则:惩治体现“从严从重”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性文件在体现依法办案的同时,强调打击新型毒品犯罪要“从严从重”。文件明确规定,对不同种类的毒品不能相加计算,但应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同宗毒品检测出多种毒品成分时,应当客观列举,但审判时要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进行量刑。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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