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被害少女为强奸犯求情表示其是自愿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7:1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 通讯员谷孝秋)两名年轻人先后与一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关系,昨天被南京市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虽然受害人多次表示她是自愿的,但仍然无法为其中一名男子开脱。 受害人小芸(化名)今年13岁。去年退学后无所事事,经常夜不归宿,父亲也管不了她。小芸也承认,自己不需要家里人管。
今年2月17日,小芸在一家废品收购站,与3名不满18岁的男子看了一会黄色录像后,睡到一张床上。次日凌晨,一名姓李的男子强行与小芸发生关系。不久后,小芸向公安机关告发了李某。 小芸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她还与一名姓陈的男孩发生过关系,但她强调,那是她自愿的。事情发生在去年11月29日,小芸在一家摩托车修理店里玩。店员陈某今年17岁,见是小芸来玩,自然热情相待。因为小芸的轻率和无知,当晚两人就在修理店中的床上发生了关系。今年2月13日,走亲戚回来的小芸又到陈某店中来玩,这次他们又找了一名同伴一起到一家浴场洗澡。洗澡后,陈某在浴场开了房间,再次和小芸发生了关系。牵出此案时,小芸在证词中极力为陈某开脱,称陈某虽然知道她的真实年龄,但她和陈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不是被强迫的。 昨天,高淳检察院以陈某、李某分别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认为:陈某和小芸虽属自愿发生关系,但陈某明知小芸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但因其主观上明知小芸不满14周岁,客观上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明知,故应以一般强奸罪定罪量刑。 | |||||||||